异地就医政策调整
发布时间:2025-04-16 08:05
本文来源: 医保管理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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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鲁医保发〔2024〕58 号文件做好异地就医相关工作的通知
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、财政局,市属各开发区医保主管部门、财政局:
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、山东省财政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》(鲁医保发〔2024〕58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,请抓好贯彻落实。
一、调整异地就医报销政策
一是将职工、居民“临时外出就医人员”省内跨市、跨省住院、普通门诊、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,统一调整为20个百分点,剩余部分按照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待遇支付政策执行;二是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”在备案期间回参保地就医的,按“临时外出就医人员”报销政策执行;三是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”待遇支付政策不变。
二、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
异地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保持自动审核模式不变,长期异地就医备案调整为如下实现模式:
备案由当前的自助备案模式变更为快速备案模式,即备案时需要上传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,就医地居住证、居民户口簿(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)、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之一(以下简称证明材料)即可,由参保地进行审核,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,审核通过后备案生效,才能享受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政策。
三、加强备案证明材料审核
自2025年4月1日起,新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,按照本通知规定上传证明材料,审核通过后享受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” 报销政策。
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,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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